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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太原人才网www.tyrcw.sx.cn
2014-03-01 19: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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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太原市人社局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并人社发〔2014〕1号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机制,根据山西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84号)规定,现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做如下调整: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机关事业单位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统一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5〕1号)文件执行。随着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将及时调整。
二、非太原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和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办法核定。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按缴费基数调整后的变化作出相应调整。
四、本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8日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8日印发